1.毕业条件:根据学生所修课程,审核必修课、范围选修课-基础课、范围选修课-专业基础课、范围选修课-专业课、自由选修课-业务素质课、自由选修课-公选课、实践教学环节共计七个模块学分的完成情况。各模块均达到相应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最低毕业学分要求方能毕业。(主干课不做要求,各模块学分修够即可)
对于自由选修课(公选课、业务素质课)学分不足的,如果范围选修课(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学分超出规定要求的,多余部分可以弥补自由选修课的学分。
2.学位标准:获得毕业资格,且平均学分绩暂定达到70分者可以获得学位,平均学分绩可以四舍五入,最终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的学位授予标准为准。平均学分绩计算的课程范围:学生取得学分的必修课和范围选修课。
∑(已及格的必修课和范围选修课的各科成绩× 相应的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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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学分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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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在基准学制内,学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所获学分比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少20(含)学分以内且本人申请结业者。
(2)学生在基准学制内所获学分比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少20学分(不含)以上的,应延长学制,如不办理延长学制手续,须同时达到以下条件,可做永久结业处理。达不到结业条件者作退学处理。
①所选课程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数量和课程结构,
(3)只因毕业实习或者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合格的学生,做结业处理,在向学校缴纳培养费后,可以随下一年级进行毕业实习或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
(4)达到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毕业要求但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尚未解除的。
2012年4月6日